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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精选(九篇)

来源: 2024-04-25 17:04:16      点击:

第1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第二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要进行审理。

第三条各级监察机关要分级负责,严格按照本级监察机关的管辖审理案件。

第四条审理案件要坚持专人审核、集体审议的原则。

第五条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本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调查报告;

(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其主管领导的批示;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

第八条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调查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处分决定;

(五)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案件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六)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九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办理,重要、复杂案件,应由两人以上办理,并确定一人主办。

第十条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

(一)被调查人实施的每一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实;

(三)有关人员责任的划分是否准确;

(四)案件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

(五)调查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六)是否还有其他应认定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同移送单位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调查的,一般应由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案件审理部门也可协同案件调查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经分管审理的领导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审理的领导批准后中止审理:

(一)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三)发现被调查人有新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第十三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十四条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承办人阅卷后,应将案件审阅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承办人根据审议意见,草拟审理报告。

第十六条审理报告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移送或呈报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一并呈报本监察机关主管领导。

第十七条案件经本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办理呈报、批复或处分决定等手续。

第2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代建工程建设期的建设管理单位,要根据国家及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和代建合同,并结合自身建设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做到有章可依。首先由代建单位将制定的工程分标方案及招标计划、招标方式等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按批准的招标计划进行各个项目的招标工作。各项目的招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标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如下:①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②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③报建设单位批准;④按建设单位的意见确定招标文件;⑤由招标发售标书、进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⑥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将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发中标通知书,进行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的流程如下:①经招标确定承包人;②代建单位、承包人协商起草合同草稿;③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项目责任人签字审查;④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转送相关部门、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次会签和审定;⑤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定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报建设单位审批;⑥建设单位审批后,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按审批意见修改合同草稿,并将修改后的意见反馈给承包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正式合同文本;⑦由建设单位授权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法人签订合同,加盖公章,合同正式生效。

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招标时承诺的时间交付施工用电、施工道路等,或者由于招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承包人招标人需采购的设备,或者由于水文气象条件改变、设计变更、地质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未能按原有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增加或减少了资源投入,都将造成索赔的发生,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要对所能提供的各项条件进行慎重考虑,执行过程中确保所承诺条件按时提供,并严格控制变更。若有索赔事件发生,要及时处理,做好现场的签证审核工作,及时界定清楚原因,按照合同原则,分清责任,合理补偿。

第3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一、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改制申请。企业改制须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上报改制申请。改制申请需附改制预案和企业财务决算。

(二)初步审核及批准改制申请。对企业上报的改制申请与改制预案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审核企业改制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是否符合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否符合出资人利益。对初审合格的,明确改制方向、形式、改制方案的制定主体和批准主体,下达改制申请批准文件。

(三)制定改制方案。按照改制申请批准文件,组织制订改制方案。制订改制方案可分三种情况,一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二是委托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三是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参与。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落实债权债务。改制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通过承接、和解等方式落实债权债务。

(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改制方案制订后,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申报和审批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及附件齐全后,正式上报方案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改制方案审批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八)改制方案的组织实施。改制方案批复后,由母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增资扩股、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办理产权、房屋、土地等权属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和其他有关法律手续。

二、改制事项的审批

(一)改制申请的审批

所有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的子企业的改制申请均需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改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属子企业的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市国资委或母公司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母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其所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母公司审批。

2.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大型企业,经市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市直企业的下属子企业,其改制方案视情况不同,分别由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改制方案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他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市国资委根据其在地区和行业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决定自行批准或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3.由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改制方案,需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市直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土地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四)企业改制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产权变动引起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市政府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五)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应在内部建立有关批准程序、权限、责任和相关资料归档保存等制度。

三、改制方案的制定

(一)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必要性和可行性、简要思路、改制方向及形式等。

(二)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形式、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职工安置。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人员结构、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经济补偿金来源和解决渠道、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4.资产处理。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5.债权债务处理。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

7.股权设置。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改制方案附件

1.企业发展规划。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发展规划。

2.改制企业的审计与评估报告。

3.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4.参与改制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个人资信公证等)和基本情况。

5.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的意见。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8.企业改制方案的论证意见。

9.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制定改制方案的其他要求

1.制订改制方案拟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主体(本企业职工除外)的投资,必须在财务状况或资质、商业信誉等方面对非国有投资主体提出条件,一般也应在产品、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条件;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征集或向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征集。

2.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且该企业已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对改制出具法律意见。

3.建立企业改制方案论证制度。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须对改制方案组织论证,并按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改制方案。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进行内部论证。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改制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对改制企业组织清产核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由直接持有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在招标范围内聘请。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已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经审核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企业进行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三)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四)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市国资委核准。

(五)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标准要以资产评估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五、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性技术等其他因素。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三)通过招投标产生两个以上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时,由市国资委评标委员会综合产业关联度、企业实力、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按法定程序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五)增资扩股或转让国有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六、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一)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制订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测算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至少要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方案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企业平均工资、调整劳动关系费用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妥善落实职工安置费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支付。

(四)改制后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留用职工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七、股权设置

(一)大型企业不搞管理层收购,中小企业可以探索试行。涉及管理层收购的,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订,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抵押;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

(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子企业改制后(母公司仍持有其股权的),持有该子企业股权的母公司负责人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并不得参与母公司与该子公司的资产出售与收购、增加或减少投资、往来业务定价等关联交易行为及决策。

(三)稳妥探索高管人员持股形式。一是期股。可按高管人员现金出资比例配给一定比例的期股,期股只有分红权,3至5年后,用分红所得或现金将期股买成实股后才能获得所有权,在限定年限内未填实的,由公司收回未填实期股和已填实期股取得的分红。二是管理岗位股、技术股。对少数关键高管人员或技术骨干,可给一定的管理岗位股、技术股,此股个人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管理岗位股在本人离开岗位时收回,技术股在本人离开企业时收回。期股填实前以及管理岗位股和技术股的分红在国有股收益中支付。除此之外,还可以探索其他持股方式。

(四)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可采取多种形式。改制企业可以在职工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出资购买或以经济补偿、奖金、债券及欠发工资转股等认购股份。员工可采取一股带多股、个人委托、工会法人持股或信托等形式进行持股,不提倡职工持股会方式。

(五)对于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需要保持一定影响力、控制力的重点企业以及在国内外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实力的优势企业,应多采取增资扩股、少采取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改制重组,以引入增量做大总量,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

八、监督检查

市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在改制中转移、侵吞、隐匿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买卖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企业改制中违规执业的中介机构,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从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咨询、审计、评估等业务,并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和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4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关键词】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控制;规范化

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规划组织一个项目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以单位工程、若干个相互关联的单位工程或整个项目为对象编制的指导组织施工的技术文件。编制与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单位实现科学化管理,保证最优完成施工任务的有效措施,一个好的施工组织设计也能体现出一个承包单位的技术水平。对项目监理机构而言,组织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是监理对工程项目施工实施前控制的关键工作和重要内容,审批完成的施工组织设计也是监理实施事中控制的重要依据。

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应签署全面、详细和规范的审批意见。一方面反映监理在把握该工程的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对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的评价,同时也体现了监理工作的高智能性;在进一步明确承包单位责任内容的同时,也能避免因监理审批意见不当引起工程纠纷。

1施工组织设计的申报

1.1施工组织设计申报时间

承包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在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专用条款”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中,业主应与承包单位约定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提交时间应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其他制约条件综合考虑,但要给监理有充分的审批时间,一般在开工前一周提交现场项目监理机构。

1.2施工组织设计的规范化要求

承包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填写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表,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完整,盖章齐全,编号、日期等签署正确。必须已通过其上级单位的审核,并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署。

1.3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管理、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等方面内容。

2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了解建设单位意图,全面把握工程特点。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包括: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工程的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文件、有关的现行规范规程;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所处地区的地质、气象、水文、交通运输状况等。

3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属于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是事前控制的重要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签认后应将审批意见报建设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同时也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施工组织设计中体现的问题,应列为监理控制的重点。

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项目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协调好这一工作。

对复杂、特殊、设计新技术的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应建议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

4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点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前监理人员必须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等审批依据,全面把握工程特点。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内容进行细致的审查。

审查编制依据时应仔细研究分析施工合同,合同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得内容不能与合同发生冲突。使用的规范标准必须是现行标准,规范标准用错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部署,尤其是总、分包单位组织关系,应明确各自职责,除了总分包单位、人员的资质外,更要注重项目各级管理的协调、管理、联系的网络是否合理。施工段、施工顺序是否合理,投入的人、机、料、法、环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这些都达到要求后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

审查承包单位的总体进度计划,其工期目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任务安排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关键节点的工期是否与总进度目标相适应;对照合同内容,其工作是否有遗漏。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总平面图,主要从总体的合理性,临时设施布置是否满足和利于工人的生产和生活;材料堆放和半成品仓库是否尽可能靠近使用地点;还应遵循劳动保护、技术安全、环保和防火要求。

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安全性;其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效,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于承包单位拟采用的将导致合同外费用的施工方法、新技术或新工艺,监理更应细致审核,慎重签署监理意见。

第5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是指在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基本建设规律的前提下,通过部门联动,压缩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开辟重大建设项目动工前的便捷审批路径,提升行政效率,加快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程的一项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重大产业项目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为重点,遵循“创新思路、依法实施,重点突破,务求实效”的原则,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使重大产业项目审批程序最简、时间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好、报审成本最低,促进全县投资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包括: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制度和加工制造业项目以及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2、纳入省、市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3、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加强领导

成立县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绿色通道”运行工作并结合实际优化运行流程;对“绿色通道”运行工作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查处干扰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违规违纪行为。

成员: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房管局、监察局、财政局、经贸委、水利局、农业局、教育局、卫生局、计生委、文广局、交通局、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苏少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明确责任

发改委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

审批和核准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①、项目审批或申请核准的报告;

②、项目申请报告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的报告;

④、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⑤、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⑥、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文件。

在上述材料齐全、完备的前提下,审批或核准限额以内的项目五个工作日办结,审批和核准限额以上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拟文转报。

相关建设条件审批:规划部门核发勘察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项目建设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时限如下:环评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公安消防部门消防施工图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产权证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市政公用、林政、供水排水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人防部门办理人防设施规划及建设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气象、地震、供电(临时用电)相关审核,时限均为1个工作日。

3、初步设计审批

县发改委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组织相关部门或申请上级发改部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并自受理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批复。

4、实行备案制的项目

备案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并附上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审批权限内的县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审批权限以上的2个工作日内向上转报。

备案后置审批:项目备案后,由项目单位凭备案文件向建设、环保、规划、用地、房管、公安消防、供水排水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相关单位自受理之日起超过上述审批时限而未作任何答复的均视作同意。

四、保障措施

第6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测试仪器的配备、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分甲级、乙级、丙级。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交通部审批。

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各级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交通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监理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其资质须经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甲、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送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交通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建设部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监理业务的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申请承担丙级公路或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监理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经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送交通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局)备案。

第八条新组建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简历、资格证书及主管部门任命书的复印件;

(四)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及拟担任何种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同时提供上述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行政管理人员名单一览表;

(五)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六)单位及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业绩;

(七)成立监理单位的批复文件;

(八)技术装备情况;

(九)所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

(十)注册资金;

(十一)机构框图。

此外,须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表式见附件二)。第九条所有新组建的监理单位,在二年考核期内暂不定级,由审批单位发给《临时监理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监理单位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中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业务。

第十条监理单位自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之日起,开展监理业务期满2年后可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及监理业务范围》向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

(一)定级申请书;

(二)《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在岗的监理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一览表;

(五)《项目监理评定书》;

(六)所监理的主要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

(七)其它证明监理业务能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资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对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状况、技术装备、监理工作信誉及实绩等进行综合评审,并核发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对于达不到申请资质等级标准的,不予核发《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资质基本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除监理业绩外),可向交通部申请承担上一资质等级规定的某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格,经审查核实后,发给相应的《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其实际资质全部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可向交通部提出升级申请,并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定级、升级)申请表》,经批准,发给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收回原《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申请升级或申请承担上一等级监理业务时,应提交同定级申请一致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监理评定书》。《项目监理评定书》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复查

第十七条对于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每两年由其监理资质审批部门进行一次复查。

监理单位资质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应达到资质标准的符合程度;

(二)监理单位的信誉和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有无违章违纪行为;

(四)主要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意见;

(五)监理工作实效。

监理单位资质复查采用审查监理单位报送的文字材料与现场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受复查的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一)《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在岗监理人员一览表及主要工作内容;

(三)《项目监理评定书》;

(四)其它能反映监理能力、监理信誉的材料。

第十九条对复查合格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其《监理资质等级证书》上签署复查意见,核准原资质等级;对复查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可视情暂缓核准其资质等级,要求限期整改、重新报检或降级。

第四章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规并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资成立的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除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文合资者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外方合资者投入的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合资单位的合资协议及章程。

(四)外文合资者为监理咨询单位的,须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从事监理咨询业务的业绩材料。

其申请资质审查事宜由中方合资者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中外监理单位合作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须由中方合作者向交通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双方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

(二)从事监理业务的业绩。

(三)拟派遣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专业及主要监理简历。

(四)合作协议书。

(五)拟承担监理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的邀请书等。

第二十三条国外(境外)监理组织在我国独立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业务,须向交通部申请监理资质审查,取得《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理业务。申请监理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其所在国家(地区)核发的执照及资质证明;

(二)从事监理业务的资历与业绩;

(三)拟派遣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国籍、专业、特长、简历;

(五)拟承担监理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单位的邀请书等。

以上材料须有中文本。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承担监理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外,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资质证书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缴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申请设立、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的;

(三)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四)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监理资质证书的;

(五),损害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六)因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第7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前期手续;控制;程序;

Key words: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Plans in earlier stage;Control;Procedure;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识别码:A

1引言

随着设计企业向工程公司方向发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也越来越多,原先作为设计人员很少涉及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逐步成为一个合格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通过几个项目的实践,我们发现按照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主要报审材料均需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加之市政类项目业主往往是临时组建的指挥部,很多指挥部组成人员对前期手续的办理过程并不了解,导致前期手续办理相对缓慢,对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

本文通过总结几个已完市政类工程总承包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过程,重点阐述了一系列前期审批和施工手续的办理流程和资料清单整理的过程,对其中的重中之重——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办理等需总承包单位参与办理的部分进行了控制要点分析,以便能对以后类似项目提供参考。

2市政类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总结

市政类项目(政府投资)正式施工前需办理的行政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发;取得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取得水利部门对水土保持报告批复;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资源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备案核准书、质量监督备案核准书、安全监督备案核准书、施工许可证等,同时还需取得消防、气象、人防等项目相关部门的设计核准等,下图列出了市政类项目行政许可的整体流程。

图1市政类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图

3总承包单位主要涉及流程介绍

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发包,后期图纸详细设计、相关前期手续办理等均需总承包单位参与,其中需总承包单位主导进行或作为申报材料主要提供者的是企业备案、施工图审查修改、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等阶段,下面就上述几个阶段所需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列举。

3.1企业及项目备案

企业及项目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总承包企业及施工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明材料;2)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常驻组织机构设立文件,同时注明常驻组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当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求;3)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的办公场所地址,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建设部门要求;4)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

3.2施工图审查修改

施工图审查主要送审材料为施工图图纸及相关计算书。图纸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二个阶段:1)施工图完成后交由建设单位送审,建设单位需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审查后设计单位需对图审机构发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修改图纸;2)拿到图审机构颁发的图纸审查合格证后送项目所在地规划、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进行回复并修改图纸,取得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核准书。

3.3质监手续

质量监督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2)项目地质勘察报告;3)全套施工图纸;4)《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5)施工合同;6)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7)施工组织设计(原件);8)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登记表(原件);9)省、市、县重点工程需提供相关批文;

3.4安监手续

安全监督备案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农民工工伤保险单;4)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5)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存在劳务分包的需提供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企业资质证书;6)项目班组成员名单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7)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8)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9)总包与分包单位、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包协议;10)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11)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12)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支出计划;13)专职安全员证书;

3.5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需总承包单位提供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名申请表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4)安全生产许可证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6)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资质证书;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建设资金到位证明;9)工程承包(含分包)合同书(外地企业提供当地备案登记表);1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10)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表;13)拆迁工程附拆迁进度证明;14)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4流程控制要点分析

4.1企业及项目备案

企业及项目备案办理时需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中除项目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固定办公场所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需尽快落实外,其他资料收集均较为方便,办理时主要注意点包括:1)总承包企业及施工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企业证明材料只需提交复印件但往往需带原件核对,需提前准备好;2)企业备案人员需取得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项目所在地办证机构要求确定是否需公证;3)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文件均需盖单位公证;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根据项目所在地要求办理,一般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

4.2施工图审查修改

施工图审查修改对于设计单位来说,流程较为熟悉,但总承包项目需要注意事项包括:1)整个前期手续办理过程中图纸需要份数较多,经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审查并盖合格章的施工图纸一般留作办理手续和几方主体存档用,现场使用的图纸一般另行准备;2)施工图审查全过程所需时间均较长,进度要求紧的项目需提前沟通,尽量平行进行,并在项目总体计划中预留足够时间。

4.3质监手续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过程中首先应同质监站进行沟通,明确施工期间质量监督责任主体是工程总承包方还是施工分包方,由于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设计单位一般不具有施工资质,各地质监站对责任主体认定并不统一,经过沟通明确责任主体后资料收集应注意以下几点:1)施工合同需提前备案;2)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过编制、校核、审查,审查人员必须为公司技术负责人,文本需原件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公章然后还需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批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编制送审盖公章等流程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项目所在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较远的项目;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主要为第三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但办理前需了解清楚是否还包括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部门、气象部门、消防部门、人防等部门等出具的设计核准书,如需要应尽快准备;4)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等原件不足时,复印件一般可以代替。

4.4安监手续

安全监督办理过程中所需材料较多,且大部分资料需施工分包单位配合完成,由于交叉的环节较多,加上部分资料需在项目部和公司之间来回补充,准备不充分时往往需耗费大量时间,办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需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公章,编制完成盖几方建设主体公章所需时间较长,特别是项目所在地距离公司所在地较远的项目;2)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工程项目部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建筑工程安全措施费支出计划、各类特种人员证书等需盖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公章并报监理审核签字后盖监理单位公章,办理完成同样需要较长时间;3)一般需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办理完成后才能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责任主体应跟质量监督委托办理相同;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农民工工伤保险单直接找当地保险公司都能解决,主要就是费率谈判问题。

4.5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应该在办理完企业项目所在地备案、合同备案、质监手续、安监手续后收集汇总前期资料后即可完成办理。由无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接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仍然存在施工许可证颁给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施工单位的问题,目前我们接触到各地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时一般分两种模式,一种直接发给施工分包单位,另一种发给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在施工许可证下备注明确施工分包单位名称,具体情况需协调确定。

5结论

通过以上总结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完整的市政类工程其前期行政许可办理工作涉及部门众多、手续复杂、材料繁多,由无施工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时还存在责任主体明确等特殊问题,但通过寻找前期手续办理关键线路,合理规划前期准备工作,精心准备各项资料,尽早协调,能大幅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可为后续工程实体尽早开展施工提供宝贵的时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法,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法, 1999.

[3]李启明.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05.

第8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在全县重大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更快、更好便民利企为出发点,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加快实施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以线上审批为主,线下预审辅导为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适用范围

联审联批范围为县重点项目及辖区内列入县级以上重点建设目录的项目。审批内容是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手续的审批。

三、组织形式

(一)重大项目审批采取联审联批会议制度,会议为日梳理、周例会、月会商工作机制,日梳理会由政府办、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手续办理具体负责人参加,相互通知项目手续办理进度、提醒办理时限;周例会由分管副县长牵头,政府办有关领导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分管副职参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汇总联审联批中存在的问题;月会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一把手参加,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二)会议时间:联审联批日梳理会定于工作日上午9:00召开,周例会定于每周一下午召开,月会商定于每月10日召开(逢节假日顺延或指定的其他时间)。

(三)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及通报工作;建立审批台账,实行办结销号。

四、审批流程

建设项目从提出申请到合法开工建设,审批手续办理需要经过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其中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节较多耗时最长,为了实现项目尽快落地,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从项目确定用地规划意见起,联审联批各成员单位即视为项目已取得土地相关手续(将用地审查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手续使用),按容缺机制办理。各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同时推进,在土地登记手续办结前至完成开工前的所有审批手续,最大程度压缩审批流程,使项目最短时间内落地;新增建设用地项目100天(工作日)完成地土地审批手续登记办理工作,存量地75天(工作日)完成土地审批手续登记办理工作(含规委会调规及规划审批时限)。

(一)预审机制

1、材料初审。项目单位向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报送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初审,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和内容;材料齐全的,开具“县投资项目预审辅导告知单”,转送分段牵头单位窗口进行全面预审。

2、申报辅导。牵头单位接到“县投资项目预审辅导告知单”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辅导审查。各相关单位必须负起责任,材料辅导一次过关。各阶段申报辅导总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不含项目单位准备和修改资料、专家论证、公示等环节时间。)

3、审定结论。经过申报辅导后,达到受理审批条件的,启动并联审批程序。

(二)联审联批机制

按照项目审批主要内容和审批时序,审批模式划分为立项预审、并联审批、施工许可(拿地开工)、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1、立项预审阶段

由发改委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受理、办理、协调、督导等全流程保障服务工作。

综合窗口收到项目审批申请后,经初步审查符合项目审批受理范围的,项目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并就风险承担、资料补齐等事项作出承诺后,即提请联审联批办组织申请项目涉及的联审部门实施联合预审。

项目通过预审后,联审联批办形成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各单位按照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

2、并联审批阶段

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工作重点是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调整审批时序,实行审批前移,实施并联审批。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土地合同签订、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办理的同时,同步完成施工许可证核发前所有事项的审批。

实施并联审批。组织各审批部门依据联合预审会议纪要实施并联审批,同步完成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联审部门的事项审批,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送联审联批办。申请人同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估评审报告的编制。已完成区域化评估评审的,可直接应用区域化评估评审成果或简化相关评估评审内容。

实行审批前移。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住建局同步完成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应急管理局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住建(消防)、人防等单位同步完成施工图审查。不在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再强制要求公开招标。

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自然资源局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报批、“招拍挂”、出让合同签订等手续(不含市级、省级以上审批时间和法定公示时间),同时跟踪做好市级、省级以上土地报批工作。

3、施工许可(拿地开工)阶段

由住建局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办理、协调、督导等保障服务工作。

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的容缺、承诺事项和核发后的事后监管。

项目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同时,住建局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核办理。联审联批办统一发放所有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

4、竣工验收阶段

由住建局牵头,具体负责本阶段事项的办理、协调、督导等保障服务工作。

住建部门需按照项目类型协调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地下工程竣工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安全防范验收和其他验收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建设项目除涉及规划、质量安全、消防等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事项外,竣工联合验收应予以原则通过。联合验收通过后,确需整改的事项,由各并联审批部门督促指导,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经联合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协调部门须书面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和整改要求。住建窗口出具联合验收综合整改意见(本阶段的行政审批时间暂停),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整改合格意见,住建窗口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

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法定要求资料向住建窗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建窗口收齐审核后即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优化流程

1、实行联合会商。

(1)政府审批类、核准类项目实行前期联合会商。由投资项目综合窗口(联审联批办)自行确定召集市场监管、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城管、应急管理、人防、文广旅、水利、林业等审批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条件会商,为项目单位提供联合咨询,一次性说明产业政策、规划建设条件、用地政策、环境影响与能源消耗准入等相关信息;综合分析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相关单位根据会商精神,在规定期限内同步办理完成规划选址、土地预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审批手续。

(2)备案项目实行"1+N”阶段性联合会商(“1”指牵头部门,“N”指各联审部门)。根据项目推进情况,由市场监管、发改委、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牵头组织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阶段性联合会商,简称“1+N”会商会议。主要对进入受理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具体审议,指导做好各项手续报批前的准备工作;对在办的基本建设项目,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阶段性联合会商根据项目安排和进度情况由各阶段牵头单位自行确定,不定期召开。各相关单位会商意见应于1个工作日内签字或盖章后送达牵头单位,会议纪要应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

2、实行联合评审。

(1)政府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进行联合评审由发改委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初步设计评审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进行联合评审由发改委牵头,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人防中心、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2)社会投资项目: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评审进行联合评审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人防中心、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联合评审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人防中心、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参与会审的单位应提出具体的书面修改意见,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并统一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指导审批工作。后续的审批工作中不得再提出新的修改意见。

3、实行联合测绘。

各类投资项目在前期测绘中,涉及建设项目前期的规划选址测绘,土地的报批、征收、供应阶段测绘,建设施工阶段的测绘,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绿地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等全流程测绘,由自然资源局牵头,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规划、土地、房产、人防、应急管理等行政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取得的成果由所需环节共同使用。

4、实行联合审图。

建设项目(含市政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由住建局牵头,负责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整体协调和推进实施,住建局、应急管理局、人防中心、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所属或具备资格的审图机构作为参审单位参加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对各自审图质量及审图效率负具体责任,并服从联审联批的管理工作,保证联合审查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5、实行“容缺办理”。

各审批部门对于法定审批要件中的程序性材料,即由其他部门做出的、本部门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对本部门技术性审查产生决定性作用的材料,原则上都实行容缺后补。待所有材料补齐、各种前置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据申请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手续。在联合会商、联合评审、联合测绘、联合审图等环节时,各审批部门原则上都应按“容缺办理”模式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县重大项目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由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分管“放管服”副主任任办公室第一副主任,县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重大项目联审联批工作,各成员单位对派驻负责人员要授权到位,明确事项授权内容和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联审联批运行高效规范。

(二)明确职责分工。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由联审联批办承担,要积极组织协调、监督推进项目审批工作;指导和督促牵头单位和各审批职能部门落实简化优化投资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各项工作。

投资项目综合窗口由政务和大数据服务中心、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督查局各派驻一名工作人员组成(进驻人员经联审联批办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须经联审联批办同意)。负责投资项目的综合受理、咨询、批转,办结出件的送达;会同联审联批办主持会商、会审会议;起草会议纪要;与项目单位实时沟通衔接,跟踪指导投资项目的实施。

分段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本阶段项目审批各项工作。发改委牵头做好项目立项阶段工作,组织好联合会商、联合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事项;自然资源局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工作,完成土地报批、不动产权证书等手续,组织好联合测绘、联合评审的企业投资项目部分事项;住建局牵头做好施工许可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相关工作,简化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合并办理,组织好联合审图事项。

(三)明确专人负责。各审批部门要按联审联批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研究办理审批手续,承诺时限内办结。非权限范围内事项,要确定专人负责,备齐相关审批材料和要件,及时和上级主管审批单位对接,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9篇:监理单位审批方案意见范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为突破口,利用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平台,进一步理顺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督,努力建立审管分离、权责挂钩、批管并重和“一站式审批”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打造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平台。

二、总体要求

1、推行“两集中、两到位”,即行政审批事项(包括省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人员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2、授权到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住建委授予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首席代表)承办即时办理事项的审批权、承诺办理和上报办理事项的牵头协调和督办权。除需经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和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新建市政、园林、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挖掘城市20条主干道许可审批)外,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授权行政审批科负责人(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办理。

3、实行审管分离(审监分离,管查分离)。行政审批服务科主要履行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初审、部分审批、发证等职能,有关职能科室主要履行复审、鉴定和监督管理职能,监察分局主要履行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及查处职能。

三、审批程序

行政审批服务科对行政审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办理,统一送达,统一公示。

㈠许可类(含行政收费)

1、初审、受理:由市住建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对申请人递交的有关材料、资料和缴费凭证进行初审(需要现场勘查的还需递交有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的证明材料)。如初审不合格(提交的有关材料不全、不规范等),则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如初审合格,则当场开具《受理通知书》,填写《审批表》,并即时将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扫描录入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录入完成后即电话通知下一个复审人。

2、复审:复审人员(窗口复审人员和有关科室单位复审人员)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对申报材料和缴费情况进行复审,并在网上签署复审意见。

3、审批、发证: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发证)工作,并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属于绿色通道事项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当场在窗口进行审核,通过电话报告委行政审批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直接审批(发证),但事后须按程序在网上补办审批手续。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掌握网上审批事项的办结情况,一旦审批完成,立即打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领证,同时完成网上的最后审批程序。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一周内,行政审批科负责将行政许可案卷文书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补办签字、盖章手续以及备案、归档、装订整理。

4、监督、检查:监察分局在网上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全过程(含收费情况)实施适时监督,并可提出督办意见和进行检查,行政审批科必须予以配合。

㈡备案类

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到住建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材料移送给相关业务科室(单位)。

㈢委托审批类

上报省住建厅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服务科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在窗口(或行政审批服务员科)联合审核,并报委主任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加盖市住建委行政章,送达申请人后由申请人自行报送省住建厅审批(省住建厅有特别要求的,由行政审批科报送省住建厅)。

㈣行政执法(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我委具备执法职能的(如建筑市场和燃气行业执法),由有关科室(单位)严格按程序办理;如我委无执法权的则由市住建委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

四、行政监督

委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必须实行政务、事务公开,委督查部门、监察机关必须加强督查和监督。

1、行政审批服务科要即时将行政审批结果在网上即时公开,接受群众、利害关系人、媒体监督;

2、监察机关每半月对审批、执法事项进行抽样检查;

3、综合稽查科和监察机关对业务科室(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进行督查,纠正失误或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