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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精选9篇)

2024-04-25 17:06:12      点击:

第1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2005年8月8日,记者驱车来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郎庄村,该村居住着600多户人家,这里是远近闻名的蔬菜种植专业村。1998年,为了方便村民卖菜,村里建了一个蔬菜批发市场,2003年该村被列为无公害蔬菜基地、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保定科技专家工作站分站、河北农大农民增识训点郎庄分试区。菜农户亩均年产值都在3000元以上。正在施工中的保沧高速公路从村北穿过,征用该村土地80多亩,涉及农户62家,征地赔偿至今没能落实。

提起保沧高速征地,法律义务宣传员申××就一肚子的火,据申介绍,郎庄村属半菜半农区,村里种蔬菜的特别多,每年早春茄子开始上市时,不光河北各市的客商前来收购,而且北京、天津、山西、内蒙、江苏、山东等地的客商也有过来收购的,高峰时每天运往外地的茄子高达100吨左右。秋冬季的西葫芦、黄瓜、西红柿等常年采摘不断,大棚蔬菜亩均年产值一般在3000元以上。土地被征后,村里仅给被征地户生活安置费、土地补偿费每亩15000元,青苗费300元。申表示,既然是国家建设征地,肯定应该有各种手续和相应的补偿标准,并应向村民公布,村民享有知情权。村民找村里理论,得到的答案是,补偿标准按每亩补偿费71%归征地户,29%归村委会提留。对于老百姓的质疑,清苑县人大副主任、清苑镇书记张红启是这样跟群众解释的:保沧高速征地根本就没有公告,公告给老百姓看不着,征地也跟老百姓协商不着,每亩地赔偿15000元的标准是按年产值1320元,11倍核算得来的,清苑县大庄村种植麻山药,年产值最高,年产值按大庄算的。

当村民对张书记的年产值提出质疑时,张书记表示,“分给你们承包地是让你们种小麦、种玉米的,而不是让你们种蔬菜的,所以蔬菜不能算产值。”就这样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村民的蔬菜大棚和小麦就给推平了。

采访中一位郎姓村民告诉记者,县里来推地时,申××因懂法,提前给村民做了动员,阻止了村民闹事,村民们虽然现在有的还没有领取补偿款,但推地当天没有一人闹事。该村民表示,不闹事并不表示软弱,他们将通过合法途径继续向上反映,直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后记者又来到清苑镇滕庄村,村民听说来了北京的记者后,主动去叫被征地户。牛大妈第一个来到现场,牛大妈来时气喘吁吁,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是,“可把你们盼来了!”经过记者多方走访调查,终于弄清了征地的前后经过。

3月31日,大队一帮人在未通知村民的情况下,偷偷在村北量了地。4月20日上午,县里执法部门开始推地,直到这时村民才知道自家的地被征了。村民听到消息后,前去制止。让人琢磨不透的是,执法队伍中有几个人拿着摄像机,把村民的行为全都拍了下来,由于村民极力反对,当天地没有推成,但是60多岁的老党员卢××让“他们”抓走了。

“4月30日上午,乡政府又来推地,一共来了九辆车,有公安的、司法的、还有一辆大面包,一下子下来一百多口人,吓的占地户都没敢出门,就这样在一分钱没给的情况下就把地推了。”村民牛大妈如是告诉记者。

下午,村民袁××拿大喇叭召集占地户到村北开会,不到15分钟,镇书记张红启的汽车就到了村里,村干部用大喇叭通知征地户到大队开会。最初商议调闲散地给村民,可是土地资源也很紧缺的村里根本就没有闲散地。后又商议给村民每亩地补偿7920元,最终还是没能谈妥。乡党委书记大发雷霆,通知大队锁队部大门,准备把村民关在队部。同时,打开村里的大喇叭,大吼大嚷,大骂村民素质太低,张书记“愤怒”的声音传遍了整个村庄。

5月1日,被征地户派牛大妈前去队部商谈,如果村民接受了每亩地补偿7920元这一标准,能否领钱,大队会计表示同意。村民们纷纷前去队部领钱,正准备领钱时村民被告知,7920元是一次性的补偿,按完手印就可以领钱,领完钱后终身不再有地。而且,人死后还要从子孙的地中扣除,当问其原因时,张红启表示这叫做“父债子还”。由于镇里开出的条件苛刻,征地补偿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5月12日,大队再次召集被征地户去队部领钱,大队会计号召牛大妈带头签字。牛表示,如果牵涉到她自己,她早就签了,她签了无所谓,她不能害乡亲们。这时牛大妈和村干部发生冲突,在推搡当中牛大妈晕了过去,而且一直抽风,村干部见势慌忙离去。

采访中,村民刘××告诉记者,麦收前她和苏×、樊××还有滕×的媳妇上访到县局,县局通知张红启前去接访,张红启把她们接了回来,回来后就把她们扣了起来,一人一间房子给隔离了,直到晚上才把她们放回家。

次日,她们又上访到保定市局,四名妇女铁了心了,只要不处理,坚决告到底。四人去市里上访了九次以后,终于有了音讯,每亩地又补了7080元。

据了解,保沧高速征地涉及清苑13个行政村,各村赔偿情况均不一样,截至记者发稿时,郎庄每亩地为15000元,腾庄为15000元,大庄乡草桥为18000元,何桥乡蔡桥为18000元,大福村列入开发区的为18000,未列入的为16500元。青苗补偿,地上附属物赔偿更是五花八门。而且涉及拆迁的赔偿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南候村拆迁每平米赔偿300元,北大冉村的拆迁每平米仅赔偿100元。由于高速征地赔偿的不公开,加之有的村也未进行财务公开,导致部分村民以谣传谣,以讹传讹,部分村民处于观望状态,有些村民开始上访。

离开清苑,记者又来到南市区五尧乡南沟头村,南沟头村现有人口2000多人,被征土地300余亩,该村因紧邻保定市二环路,土地已多次被征,因征地引起的遗留问题甚多。保沧高速征地后,区里给出每亩地三万元的最高价,村民仍不同意征地,原因是村民想要亲眼见到征地批文和补偿公告。后区里又将补偿款调至每亩35000元,村民还是坚持原来的要求,不给看公告不让征地,至今村民在被征土地上搭着窝棚轮流值班看地。

接着记者又来到南市区其它几个被征用土地的村,尽管都属南市区,各村的补偿标准也不一样。丰台村占地163亩,公布的却是150多亩,每亩补偿21600元。安庄占地10.8亩,共补偿40多万元。唐村是唯一一个张贴公告的村,公告显示唐村被占地2.2857公顷,每亩3.5万元。地上附属物一栏没有任何显示,青苗补偿费1093.75元/亩,落款是保定市人民政府。

保沧高速征用满城土地涉及于家庄乡五里铺、郭村、郎村三村庄。五里铺村第一次征用200多亩,铁道南涉及一半以上村民,每亩赔偿21600元,青苗补偿500元/亩。原来说机井每口赔偿10000元,截至记者采访时也没给。土地原来说的是每亩补偿24000元,结果只给了21600元。一位姓刘的村民告诉记者,土地被征时,小麦已经灌满粒了,离麦收只剩了十多天,推后一亩只给了500元青苗补偿费,刚够化肥、农药、浇地的成本。如果迟几天,每亩按产粮900斤,每斤按0.7元计算,也不止这个数。而且推了地之后,土地就闲置着,到现在也没施工。郭村被占地200多亩,每亩地补偿17600元。郎村则只有17200元/亩。

之后记者又来到高阳县晋庄乡苇元屯村,该村的情况和清苑县滕庄村相似。据了解,因修建保沧高速公路,2004年9月,该县开始路用征地工作。仅晋庄乡宋桥、苇元屯、杨家左、南晋庄、北晋庄5个村庄就征用土地437亩,其中征用苇元屯土地129.1亩。

2005年春节前,高阳县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高阳县委书记袁振江代表县委、县政府发表电视讲话,袁书记向全县人民承诺:保沧高速征地补偿款2.112万元/亩,必须发放到户。不准县、乡、村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截留土地赔偿款!

4月底,村委会的大喇叭开始召集被征地户去领钱,村民到了村委会后才知道,每亩地的赔偿只有7920元,对此乡村两级干部对被占地户做出如下解释:土地赔偿款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13200元的土地赔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对青苗补偿费和占用临时便道只字未提。

随后晋庄乡党委、晋庄乡人民政府又写了一封致保沧高速公路占地户的信,信中写到,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13200元,安置补助费为7920元。根据《土地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补助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县领导明确表示要将赔偿款发放到户,而乡村两级却以法律条文来压制被占地户,村民们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得到一个明确的解释,4月28日,苇元屯村三位村民咨询了省局,一位女同志告诉他们:“村与村的情况不一样,根据《土地法》和《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村里能补分土地的话,被占地户可以根据土地好坏的差值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没有补分土地,土地的补偿款基本上应该全部归土地承包户。”

采访中一位姓张的村民告诉记者,本来高阳全县补偿都很低,后来因为城东的村民极力争取,并找到了省里的领导,最后每亩地给补了17500元。5月16日乡里广播了一个通知,通知说当日12时之前领款的奖励1000元,下午4时之前领的奖励400元。尽管如此,现在还是有很多村民未领。村民只想看看公告,闹明白他们究竟该拿多少钱。

邢南乡的补偿则更是离谱,斗洼村一位姓唐的村民告诉记者,他们村每人只分得耕地0.5亩,其余土地由村里以每亩120元的价格再承包给村民,他家在村南承包了10亩地,正在征地的范围之内,承包地里种了很多杨树,每棵树赔了10元钱,大队里还扣了2元,村民每棵只分得8元。高速公路占了该村600亩地,村里把这些地全部收回,又重新分村里原来的地,到目前为止,村民们没见一分钱的土地赔偿款。

第2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关键词:电力工程; 征地赔偿; 经验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征地赔偿工作作为电力工程建设来说是一个新型的敏感话题,对于施工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都感到是一个难题,甚至转变到“谈征色变”的地步。既要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又要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如何破解这道共同的难题,青根河110kV输变电工程的征地赔偿就是一个正反面典型。

青根河110kV输变电工程作为海南地区有史以来第一座智能输变电工程,2012年海南供电公司将本工程列为头号工程,在“支持有劲、有序”的总体要求下,自2012年3月20日开工日起,在短短的5个月的施工工期里,顺利完成了征地赔偿工作。

那么青根河输变电工程是如何解决征地赔偿的问题的?

下面就由我将3年工作经验浅谈下,请各位批评指正

1.1 公平、公正到位,兼顾各个群体利益;杜绝出现标准不一的现象出现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始终要做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当地牧民上访,从而影响公司名誉。征地政策、赔偿瞄准、赔偿范围公开化。切实有效的保护了征地牧民利益。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文件里草场每亩1408元标准进行赔偿,杜绝出现同一草场赔偿标准不一现象出现,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1.2 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争取群众支持

2012年连同兴海县国土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农牧民征地赔偿宣传工作,同时在征地村委会召开群众大会, 讲明工程意义及赔偿标准等问题。

1.3 科学规划,确保和谐拆迁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的原则,结合兴海县当地收入水平,前期多次组织设计单位现场对线路路径进行优化,确保青根河110kV输电线路“线路最短,经济效益最高,占地面积最少”。

2青根河征地赔偿的主要启示

2.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谐理念,是做好征地赔偿的根本。在项目拆迁中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农牧民生活环境。

2.2 创新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与当地政府部门统一协调征地,消除失地农牧民后顾之忧,确保完成征地任务与维护社会稳定双重效果的实现。

2.3 强化宣传动员,充分调查研究。在实践中,我们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多层次、多方面的宣传征地补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同时,让村干部到农牧民家里做工作,了解农牧民群众的意愿和思想,做到情况明,家底清,为征地赔偿打好基础。

2.4 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公司领导坚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策和部署上来,精心谋划、考前指挥,确保拆迁工作有人管,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来。

2.5 建强干事队伍,超常推进工作。招揽一些政策水平高、业务精通的征地赔偿人员,是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在人力和财力吃紧的情况下,要依法、有序、公正、无私的做好做实农牧民工作,按时完成征地赔偿工作。

3 征地赔偿有效措施

3.1 政企合作政府由被动变主动。电网建设中的征地、青赔谈判,其实是政府、村民、电网企业三者之间的博弈,而在三者中,电网企业其实是比较弱势的。所以,一定要请地方政府唱主角,让政府明白电网建设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巨大现实意义,让政府由被动参与变为主动参与,帮助电网企业解决征地、青赔难题。

3.2 改善外部环境 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最大限度发挥政府在政策、资金及具体规划、征拆工作中的支持作用,实现电网规划与当地发展规划同步协调,并推动工程建设征拆赔偿工作顺利进行。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使之与实际征拆赔偿工作的各项需要相适应,避免和减少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情况的发生。加强电力建设宣传力度,使群众认识到电网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与艰巨性,同时消除公众对电磁辐射危害的过度恐慌与误解,获取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支持。与政府打交道讲究有效沟通,政企合作很多时候就是一门沟通的艺术。政府给予多大力度的支持,取决于电网企业的沟通诚意与深度,因此我们要学习有效地沟通,然后共同谋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要让政府清楚电网建设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绝对重要性。

3.3 加强内部管理创新工作模式。寻求各种有效的征拆赔偿工作模式,可以尝试委托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难度、控制赔偿费用。寻求风险共担。在确保概算编制深度及精度的前提下,甲方和施工单位在开标之前,就征拆赔偿工作量达成共识,杜绝招标环节采用暂估价、敞口招标,以严格将概算包死的方式将征拆赔偿工作委托给拆迁公司或施工单位,并明确其工作职责,实现风险共担,有效控制征拆赔偿费用的攀升。

3.4 坚持多方案比选。将前期费用情况纳入工程建设多方案比选依据当中,综合比选出技术与投资综合最佳的方案,同时,建立全生命周期理念,考虑运行后发生的费用,以及将来技改可能发生的费用,选择全生命周期综合最优的方案。

3.5 统一征拆范围标准。首先,统一设计规程与运行规程在工程建设时的应用标准,避免建设期不必要费用的支出及多次赔偿情况的发生;其次,由于电力建设环评过多考虑社会因素,批复拆迁范围偏大,因此建议电网企业配合环保机构统一研究确定电网项目环境影响,确定合理的拆迁范围。

3.6 明确塔基征地及走廊占地的所有权与用地属性。灵活审慎办理塔基占地征用手续和土地产权证明,可以采取仅申报塔基柱下面积的方式,减少征地面积,一方面有利于相关手续及产权的快速办理,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税费;对于线路走廊,可以通过签订线路走廊用地协议的方式,明确其土地使用权限或使用属性,以避免工程投产后不必要的重复拆赔问题。

4 结束语

在征地工作中把握好“依法行政、有情操作”既解决征地、拆迁难题,又保护实际困难群体的根本利益,这理应是各级政府在各项工作中的一个基本工作理念。

参考文献:

第3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1、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省域内各城镇发展,保护各类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综合安排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建设部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未在限期内完成的省、自治区,不得进行各省、自治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这表明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要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之相协调,当然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不一致的,可以适时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是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而城市详细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又分别是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细化且更具有可操作性。这些不同位阶的规划不仅编制和实施主体、审批和修改程序不同,而且法律效力也不同,低位阶的规划非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与上位阶的规划相抵触。所有不同位阶的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基本依据,也就是说,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在规划范围的不得不申请建设用地。

应当说明的是,第一,县级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第二,我国规划法只对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调整;第三,涉及规划区以外的如省道拓宽建设用地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关于全省交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涉及规划区外如乡村公共设施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农村集镇规划和相关法律。

2、“三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批准证明(批准文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行文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拔土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证”是建设用地合法化和开工建设的必备要件。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已占用土地由政府责令退回;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二、建设用地的前提-土地的征用和申请取得

1、征为国有土地

土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属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先征用为国有,使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批准权限上,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另外征用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或者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也由国务院批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三是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农用地转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当然,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是否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也有明确规定。

2、征用土地的公示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征用土地的补偿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其标准均有明确规定。

4、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建设单位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审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以出让(如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土地,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等法定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划拔给建设单位使用。因此,建设用地的取得主要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形式,具体的操作要求有明确规定。

三、建设用地的难点-拆迁

1、拆迁的程序要求

被拆迁房屋土地权属为国有 只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才能受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调整,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国有化是拆迁的前提。

拆迁人的资质 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法定资料,并经审查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才具有拆迁人资格。拆迁许可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资格证明。当然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这里的“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应该理解为与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订立委托合同,且具有一定人财物控制权的单位。

2、拆迁的途径

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这就是所谓的“民事拆迁”。

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予以安置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当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期限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的“行政拆迁”。

在上述两种途径中,凡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市县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3、拆迁的补偿

拆迁的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基本做法是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证照不全的房屋补偿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符合规划要求或者规划制定实施前建成未办理证照的,应予以补偿但应扣除办证费用;不符合规划要求又未办理证照,不予补偿。

4、拆迁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是行政诉讼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四、建设用地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诉讼

调解、仲裁、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基本途径,而诉讼则因最具权威性和终局性,被法治社会普遍接受并广泛采用。人民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涉及建设用地的诉讼,主要有以权力制约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和以权益保障为根本目的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最为常见。

1、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为由直接作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

2、行政诉讼的应诉与举证

人民法院立案后将在5日内向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副本,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方式,均合法有效。行政机关应在10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行政机关积极主动的应诉答辩将减轻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行政诉讼的解决,被动消极不仅不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而且会处于被动,因为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行政诉讼有别于其他诉讼,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行政机关不应诉,或者不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没有举证;行政机关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些应引起重视。

3、行政诉讼的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将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四种处理:

一是判决维持。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予以维持。

二是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以及滥用职权,符合其中之一情形的,将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是判决限期履行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将作如此判决。

四是判变更行政处罚。 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一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损行政机关的执法形象;二则增加了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难度;三则容易引起行政赔偿。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一定要慎重从事,依法进行。

4.行政赔偿及其他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就是“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登记薄;赔偿责任

1 房地产登记概述

所谓房地产登记是指权利人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将房地产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的事实。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房地产登记的根据、登记的程序、登记机关及效力等各项制度,即为房地产登记制度。

房地产登记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实质审查性。在我国的房地产登记中,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还必须对申请登记的权利的权源证明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并做实地勘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办法》第 27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后的 30 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 15 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登记的公开性。登记的内容应该是公开的信息,登记部门必须将登记的事实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使普通民众通过查的阅相关登记内容资料,对房地产基本的情况得以了解,进而决定是否进行相关法律行为。

第三,登记的区域性。在登记的管理为地域管辖,即房地产权利的登记使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登记机关办理。

第四,登记的设权性。登记房地产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使房地产变动的事实获得法律上所赋予的权利。

第五,登记的强制性。任何拥有或使用土地以及以上的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公示,也就是说,通过登记将房地产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的情况向公众予以公开,使公众了解房地产上所形成的物权状态,如房地产的面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的变动情况及物上有无负担等,使公众能安心交易而不必担心有不测之害,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

2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房地产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信息分散

房、地登记机构分设。虽然当前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基本实现房屋、土地的登记机构合一,但全国大部分省、市仍实行房、地登记机构分设,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分别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国土规划管理部门登记,这种多头登记产生了诸多弊端:1.由于登记机关分散,交易的当事人就要先后去两个部门申请登记,缴纳两次登记费用,增加了经济负担。当事人在两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影响房地产流转速度,阻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2.就房地产物权登记,国家成立了两个登记机构,其中有许多重复劳动的地方,如对房屋的界址会出现重复实地勘测等,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3.当两个登记机关权力交叉重合时,不但会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增加其不合理的负担,而且会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①

2.2 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机制还有待改进

《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作出了与《物权法》一致的规定,因为登记机构自己的原因导致的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对造成的损害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登记机构承担的责任是完全的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存在争议。因为目前的登记机关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人员基本上还是公务员编制,依靠财政拨款,如果实行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无法承担;如实行完全的国家赔偿,受害人的补救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只能采取由法官在实践中进行裁量的方法。《房屋登记办法》目前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机制还有待改进。

2.3 在具体的操作程序方面还有待完善

2.3.1 房地产登记程序过于复杂和烦琐

申请人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必须甄别自己要申请的是何种登记类型,应该准备哪些相关资料,可老百姓对于房地产登记了解的程度有不同,他们在办理登记时有时很难理解一些法律条文条款,以致于为准备申请登记的资料而来回奔波且效果不大,登记机关也将相应增加许多工作量。

2.3.2 登记记名不透明

在现实的房地产登记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错误倾向:一方面,由于管理上错误思维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过份强调个人隐私的保护,导致了对登记资料保密的过分强调。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登记在实质上并未能起到有效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公示的不周全内容损坏了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造成的。

2.3.3 登记模式混乱

初始登记是指房地产的第一次登记,总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为对全国或某个地区的土地资源及土地权利的普遍登记。在实践中,它们并没有完全区分开来。地籍整理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制度,比如现在很多城市由于发展过快,“城中村”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导致了集体土地与国家土地有时候很难区分,地籍混乱,征收国有土地甚至是重复征地的现象时有发生。

3 完善中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议

3.1 统一房地产登记机关

具体来说,首先应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和推广已经实行了统一登记机关地区的经验,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改革步伐,将主管房屋和土地的部门合并,对整个房地产业实行城乡统筹、房地合一,对房地产交易实行统一登记、两证合发,建立统一的房地产体制。对于主管房产和土地的两个部门暂不能合并的城市可以采取过渡的房屋登记办法,如采取“城市统管,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即以城乡为界,城市土地的出让、转让等均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全程负责房地产转让登记管理事项,或者采用以武汉为代表的“出让为界,前分后合”的管理模式,即以出让为界,出让前由土地局负责,出让后土地的转让、再转让等均由特定部门负责。房地产物权本质上为土地物权或建立在土地物权之上的物权,故以土地登记为基础的登记自然应包含其他房地产物权的登记,由此可见,无论从现时的角度还是从法理的层面上看,我国应当尽快统一房地产登记机构,统管房地产登记的相关事宜。②

3.2 完善房地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为保证上述赔偿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美国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如国家可以设立房地产登记赔偿基金,即在房地产登记业务中,规定损害赔偿程序等来保证登记机关赔偿资金来源。赔偿准备金可从登记机关收取的登记费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专供损害赔偿之用,作为履行赔偿责任的财产基础。在用赔偿基金给予赔偿后,如损害是因房地产登记人员失误所致,房地产登记机关按工作人员的过错大小行使追偿权。这样一方面可以让房地产登记的风险由社会分担,减轻了登记机构的赔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强化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目前在我国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正在尝试建立行政登记赔偿基金制度。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登记费的收入列作登记机关的业务经费和赔偿基金。”第五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核准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支。”可以预测,将来当这种制度成熟之后,将会为房地产登记合法有效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3.3 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操作程序

3.3.1 简化房地产登记的程序,实现房地产登记的方便和快捷

我国政府机关必须改变固有观念,改变因登记发证制度而重发证轻登记,重管理轻服务的计划经济思维。变被动服务台主动服务,按登记类型提供各种登记类型提交资料清单、粘贴办事流程指南、设置咨询电话,安排专门业务咨询台,对前来办理的登记业务做一个初步的资料预审,一次性告知需准备的资料,减轻申请人的不必要的负担。还可在考虑在房地产交易买卖中引进律师,让律师成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实质性法律见证人。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节约人力物力,在不懂得登记实质内涵的情况下避免法律漏洞。登记机关可以减轻实质审查的压力,对律师的记业务进行形式审查,可谓一举两得。

3.3.2 发挥房地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房地产登记的核心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登记将房地产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情况向公众公开,使交易第三人了解某项特定房地产的物权状态。当然如果不加限制地提供查询,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登记簿的信息从事不法活动,那样权利人的利益反而会受到侵害。只有对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或有明确交易意向的提供登记簿查询,才能减少房地产交易费用,提高房地产交易效率,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③

3.3.3 明确政府的管理规范,发挥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效力

明确政府职责,区分政府管理的范围及审核标准,发挥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由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从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优先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角度实现产权的明确、手续的简化、费用的节省和登记的公信力。“服务型”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有利于构建健康、快捷和有序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树立新型政府新形象,有力地推动房地产事业的发展。

注释:

1.崔建远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

1.谭启平,《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实证思考》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第 7 期。

3.程滔主编《房地产公证的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2]孙宪忠著 《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3]梁慧星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年版。

[4]崔建远著《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

[5]孙鹏著 《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6]梁慧星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7]王泽鉴著 《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8]王轶著 《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9]郑玉波著 《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湾三民书局 1980 年版。

[10]程滔主编《房地产公证的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5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____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_____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第6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湖南省宁乡县村民朱某来信咨询:我父亲一年前通过竞标,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了村里一个面积约4亩的鱼塘,合同期为5年。经过精心管理,鱼塘的经济效益向好。两个月前,父亲去世,村委会以此为由要收回鱼塘。这口鱼塘花费了全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承包合同还没有到期。因此,我和母亲坚决不同意,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村委会认为我们无权继承,且我和母亲都不精通养鱼技术,准备将鱼塘重新发包出去。请问: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答:当前的农村承包合同,多以家庭承包为主。有的虽是家庭某一成员承包,但多是家庭成员共同管理。这些承包合同,有的当年就能见到收益,有的则需要几年甚至更长。你父亲虽然是鱼塘的主要管理者,但不可否认,鱼塘经济效益向好也凝聚着你与你母亲的功劳。而且,鱼塘的收益周期虽然不是很长,但只有不断投入,才能不断产出。也就是说,管理行为要有连续性,若中途中止合同,对承包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说极不公平。至于村委会认为你不懂技术因而不能承包的理由,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你继承了鱼塘的承包经营权后,就必须承担向村委会交纳合同约定费用的义务。至于你是否懂得养鱼技术,承包鱼塘是盈是亏,完全是你个人的事情,对村委会的利益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继承鱼塘的承包经营权,若村委会坚持要收回鱼塘,你可向法院维权。

在校大学生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吗?

北京市某大学在校大学生倪某来信咨询: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自农村。两个月前,村里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获得了一笔补偿款。村委会按每人2800元的标准进行了分配,但以我是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为由,把我排除在分配对象之外。请问:在校大学生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吗?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答:农民承包的耕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保障农民口粮和经济收入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学生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土地收益无疑是农村学生完成大学学业最重要的经济来源。因此,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其承包地可以继续保留。

征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户口”是判断某人是否系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标准,但并不是惟一的标准。你人大学就读后,户口虽已迁出,但你的承包地仍然继续保留,包括你在内的你的家庭仍然与村集体之间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关系。若土地未被征用,你的家庭能够通过经营承包地获得的收益作为你上大学的费用;土地若被征用,你的家庭丧失了经营承包地获得收益的机会,而又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这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因而,你仍可视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应当享受行政补偿款。

春耕购种应注意哪些问题?

湖南省会同县村民黄某来信咨询:2012年春耕时,我贪图便宜,在街面摊位上一私人手中购买了稻种,结果种子质量不行,虽未绝收,产量却大大降低。由于找不到那个卖稻种的人,我有苦说不出。又到了购种的时候,我心里仍然有些担忧。请问:春耕购种应注意哪些问题?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答:国家为规范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大了种子行政管理力度。因此,对于购种的事你可不必担心,只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就能买到放心种子,即便不幸买了假、劣种子,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首先,查验经营者是否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于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j正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拥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就表明经营者具有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的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不能从事种子经营。但在利益驱动下,市场上的确还有非法经营种子者存在,如果购买他们的种子造成损失,购种者往往只能自食苦果。因此,购种时务必擦亮眼睛,查验经营者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次,索要并妥善保存购货发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如果购种时未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将发票遗失,无法证明种子是从何处购买,索赔将因不能举证难以成功。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发,购种时索要并妥善保存购货发票非常必要。此外,如果你是种植大户,建议你要求经营者对种子取样封存,万一出现纠纷,便可申请有关部门对封存样品进行鉴定,以此确定种子的质量,进而确定责任由谁承担。

陈化米充新粮,可否要求10倍赔偿?

辽宁省义县某村村民郑某来信咨询:2012年10月27日早晨,邻村村民冯某骑着三轮车来我村出售新大米,见价格比较便宜,我便买了50公斤。回家打开一看,白白的大米很诱人,可当我用手从里面一抓,却出现了不同的颜色。后经举报,工商管理所人员查实,该大米中掺杂了约30%的过期劣质陈化大米。我要求冯某退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时,冯某认为,米中虽有陈旧米成分,但退货后,我并无其他损失,何况自己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同意按10倍标准赔偿。请问:我要求冯某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主张,法律支持吗?

黑龙江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杨学友答:关于“10倍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两款规定,第一款是“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即10倍赔偿是在该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基础上成立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个条款是补充关系,即消费者主张10倍赔偿必须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否则不予支持。

由于冯某以次充好,所销售的新大米中掺杂陈化的旧米,属于欺诈行为。在未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下,你虽不能要求10倍的赔偿金,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的规定,除了要求退还购米款外,还可要求冯某按购买大米价款费用的1倍予以赔偿。

哄骗精神病妻子离婚,父母有权代为诉请撤销吗?

江西省某村村民梁月娥来信咨询:因我女儿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其丈夫刘某为甩掉“包袱”,于一个月前,在众亲属不知情、我女儿无辨认和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哄骗我女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以此为依据,将我女儿带至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而工作人员没有对双方进行调查和询问,便办理了离婚登记,且颁发了离婚证。李某随后以已经离婚为由,对我女儿不管不问。请问:我能否代替女儿诉请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离婚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答:你有权代为女儿诉请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所颁发的离婚证。 一方面,婚姻登记处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13条分别指出:“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对离婚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询问,是婚姻登记机关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应尽的法定义务,即使离婚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但只要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受理。本案婚姻登记处未经调查和询问,即受理并办理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明显与之相违。

第7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华美集团董事长张克强案发

【本刊讯】(记者 胡剑龙)1月13日,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关于罢免张克强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议案》,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美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张克强的全国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但相关原因并未公布。

现年51岁的张克强籍贯湖南,曾任联勤部军官,后留学澳大利亚。1993年,张克强以留学生身份回国,和四名海外留学生一同投资创办了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这是当时广州市第一所全寄宿制民办学校。

2001年8月,张克强正式组建了广东华美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链逐渐延伸至房地产、汽配等,事业版图也随之扩张到全国。

除经营企业,张克强亦热衷社会活动,名下担任多项社会职务。2006年其当选广州市第十一届政协常委,又于2008年当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其另一重身份――保利地产发起人则在资本市场光环十足。

2002年,保利地产进行股份化改造过程中,张克强及其控制的华美集团以总计4900万元的资金成功入股,成为发起人,华美集团和张克强分别为保利地产的第二和第三大股东。此笔投资给张克强带来丰厚回报。2010年,他以62.5亿元人民币的总资产位列福布斯排行榜的第140位。

据警方透露,张克强此次涉嫌卷入云南一宗诈骗案,该案涉及人员甚众,已引起高层的关注。

张克强被查或与ST盐湖(000578.SZ)原始股转让有关。

这笔交易出让方为云南烟草兴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烟草集团兴云卷烟展销部,后者为前者全资子公司,均为国企;受让方为广州市华美丰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美集团,最终控制人为张克强。该产权交割日期为2008年1月18日,评估资产总额为7021.36万元,转让成交价格为6390万元。

但昆明产权交易中心表示,“编号为KG0826的《昆明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交割)单》”系有关当事人的伪造,“经我中心认真检查核实,我中心从未做过此项业务。”深圳市检察院、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曾先后派人到昆明产权交易中心核查上述转让事宜。

案讯

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被批捕

【本刊讯】国家药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目前已被批准逮捕。此前1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张敬礼“四大罪状”: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捏造受贿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生活腐化。

张敬礼落马也牵出串案,北京顺义区李桥镇原书记李丙春、顺义国土局原副局长张宝、北京北方印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张波等三人因涉嫌受贿,目前均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一审开庭

【本刊讯】1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受贿案,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0年至2009年,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宋久林等23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

法制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

【本刊讯】1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新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规定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

第8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甲方:武穴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乙方:武穴市***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位于***小学东南侧的约20亩土地出让给乙方之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及面积

甲方出让的土地位于***村***小学围墙外向东约

米,向南至黄广大堤坝台止,面积约20亩,具体范围以蓝线图为依据(蓝线图为本合同附件),准确位置及面积以国土部门实际丈量后红线图载明的数据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使用年限

该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乙方用以建设教学设施及生活配套设施,进行教学活动。如今后改变土地性质,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方可实施。该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三、土地权属界定

本协议正式生效后,该土地的使用权即归乙方。

四、土地费、征地费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费与征地费

1.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土地费及征地费合计为每亩人民币(下同)陆万元整,总金额为壹佰贰拾万元(准确金额以按红线图数据计算的金额为准)。该土地费、征地费已包含安置费、青苗及林木赔偿费。但迁坟费用由乙方按国家政策规定另行负担。

2.今后如发现土地范围内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或有关利害人补偿纠纷等,均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如须补偿,由甲方补偿。

(二)支付方式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支付给甲方壹佰万元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付清余款。

五、甲方主要义务

1.做好土地户主工作服从征地,负责补偿金发放。

2.协助、配合乙方办理立项、环保、卫生、公安、地征、规划、城建、劳动、供水、供电、邮政、电讯等有关审批手续,以及工程报建手续,但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协议生效后,通知并保证村民不再在上述土地上新播种农作物和新增附着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协调好村民与乙方的关系并做好治安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维护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及办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征收、摊派任何费用,或指定建设、办学所使用的物料及施工单位、供货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乙方任用甲方指定的人员或接受甲方提供的劳务。

六、乙方的主要义务

1.及时提供给甲方为其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协议项目、手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按本协议规定及时支付给甲方或相关部门土地费、征地费等约定费用;

3.遵守建设规划、规范等的相关规定,完善建筑工程的报批报建手续;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或延迟实现,均须赔偿对方由此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第9篇:土地征地赔偿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辖内林地(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地)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制止乱占滥用和毁林开荒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  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由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做好林地的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林地地籍管理制度。

(三)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工作。

(五)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争议,检查和处理违法使用林地的案件,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七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机关批准而建立起来的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含国营农场、部队和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依法使用的林地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有的林地,属于全民所有;其他林地,包括依法划给农村居民使用的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第八条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规定颁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管理范围,负责竖立和保护林地权属的界桩、界标。

第九条  林地的所有权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依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林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

第十一条  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三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对林地上的林木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矿产资源应加以保护。

第十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与土地主管部门协调和同级计委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一切林业用地,非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国营单位的林业用地需改作他用的,须分别经省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林地改作他用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发包单位收回或变更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的;

(二)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

第十七条  集体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区旅游资源的开发,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土、造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凡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禁止开荒种植农作物,已开荒的坡耕地,应限期退耕还林。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及修筑设施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水土流失、毁坏批准范围以外的林木及附着物。使用后的林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造林恢复植被的全部所须费用;难以造林恢复的,可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乡(镇)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林地和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先用后征。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广东省征用、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所征、占林地的权属凭证;征、占林地调查设计书和平面图;交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协议书。向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查报批手续时,应先书面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县级人民政府10亩以下;省辖市人民政府100亩以下;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1000亩以下;经济特区范围内2000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200亩以下,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限额的,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补偿。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为该种林一代林产值除以一代林生长周期。苗圃地按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5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4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3年平均产值3?4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林地补偿费的50%计算。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当年社会更新费每亩100?150元补偿。

凡国家建设占用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实际计算的70%支付,其他补偿、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办法办理。

附着物补偿费按《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国家和省进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征用、占用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林地上属于个人的林木和附着物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应当全部交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置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收取,专款用于开展异地造林,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

第二十四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伐除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伐除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权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须征得乡(镇)林业工作站(尚未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对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林地的,应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教育用地,原则上不得征用、占用。因特殊需要征用、占用的,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使用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使用伪造、涂改或其他无效、失效的批文征用、占用林地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二)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或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林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征用、占用林地;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责令退还。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赔偿数额2?5倍的罚款。

(二)擅自在林地上开展旅游、狩猎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使用的林地上的新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不恢复的,每桩(标)赔偿损失费50?200元,并处以赔偿费数额10?30%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水土流失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费数额1?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山林权争议地区或以山林权纠纷为借口,煽动群众闹事,抢砍林木的;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抢占林地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地管理职务的。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执法,侵犯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益,造成林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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