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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审计报告十篇

2024-04-25 14:44:27      点击: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十篇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1

一、申请计划项目验收和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

1、列入国家、省、市科技(其他部委)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并按合同要求已到期的计划项目。

2、少数计划外的应用技术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⑵性能指标在省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

⑶经实践证明能广泛应用;

⑷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3、不符合上述1、2条规定的其它计划项目,可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4、软科学成果不组织鉴定,只作评审。

二、申请验收(鉴定、评审)的要求

凡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一般要求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对不符合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成果科审核后,可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验收。

凡符合鉴定(验收、评审)条件的项目单位,先到市科技局成果科领取《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再根据项目情况报省科技厅或直接组织鉴定(验收、评审)。

三、申请鉴定(验收、评审)的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要求

1、计划任务书或科技合同书

2、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⑴概述计划下达的时间、部门、技术的来源(小试或中试成果的转让,或购买专利技术,或与何科研部门联合开发);

⑵计划要求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包括各种技术指标、开发规模等);

⑶项目完成过程:

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及选择论证,分阶段完成的工作,各阶段碰到的技术问题及解决办法,何时投产或出的样机,最后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⑷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⑸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3、检测报告(指有关产品)

4、产品标准

5、用户使用意见

(二)科技成果鉴定材料要求

1、计划任务书或者项目合同书;

2、总结报告

3、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6、国家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局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打印,并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四、其它要求

1、凡列入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按合同要求的完成鉴定、验收。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2

第一条 了为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 项目的范围?

(一)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二)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三)开拓新的生产业务。?

(四)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

(五)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软科学的研究。?

(六)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

第五条 项目的来源?

(一)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

(二)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

(三)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

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

第七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 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 第十条 需向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

成果的评审、鉴定 ?

第十三条 成果申报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

(一)研究报告?

(二)测试和实验报告?

(三)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

(四)质理标准?

(五)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六)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 ?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四条 成果的评审、鉴定?

(一)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总工程师审阅、并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

(二)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

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

第十六条 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3

第一条为了保证科技项目实施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技三项费发挥其最佳效益,达到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项目管理是对科技计划项目中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行依法管理。管理实行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科技项目年度计划每年申报一次,当年申报下一年的计划,申报时间从月日至月20日止,过时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必须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年度计划,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较大的开发价值及应用前景,并能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问题的科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熟可靠、市场广阔、有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有较大的示范和推广作用,并有可能较快的形成地方经济支柱产业。

第七条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市直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将所申报项目送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各县、特区、区申报项目由所在县、特区、区科技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市直主管部门及县、特区、区科技局将审查同意的项目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项目一览表(附软盘),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

第三章科技项目评审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报的项目经初审后,按行业分类,送专家委员会评审。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市科技局提出立项方案。

第九条将立项方案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凡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每年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总结及经费使用结算报告。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以合同目标为依据,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三项费使用情况,随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也可委托有关县、特区、区科技局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96)44号〕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只能用于该项目研究工作的需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经费必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提取项目总经费的7%作为管理费,该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论证、现场检查、考核评估、验收及奖励。

第十五条在项目检查中发现未按合同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甚至挪作它用的,市科技局将终止项目的执行,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缴其所拨款项,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中的有偿部分回收后,一律并入星火科技发展基金,但为了提高回收效益,由各县、特区、区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年回收总额的70%上缴市科技局,30%留本县、特区、区科技局并入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七条对按合同要求完成各项科研任务、达到试验研究水平及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予以奖励。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局提取的7%的管理费中解决。

第五章项目结题验收及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完成课题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写出书面报告,申请结题验收。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结题验收提供的文件资料:

1、科技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决算表;

5、其它相关附件材料。

第二十条经审查验收后,市科技局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完成好,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前景的,将优先考虑给予继续支持或向省有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二条严格建立项目归档制度。凡按合同完成并经验收和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归档,由专人管理,建立项目实施基本情况信息库,规范存贮有关信息,对划定为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其技术档案应按国家保密规定严格管理,防止泄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均须附磁盘或光盘。

第二十四条各县、特区、区科技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5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对象:在*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含研究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专利,且在专利有效期内的;

(三)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国、地税合计,不含海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二)申请补助的项目,应是国家火炬计划或授权发明专利产业化的项目,且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政策。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技术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产品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成熟,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3、项目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取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是当年度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

第四章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当地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区县科技局、市直主管部门将签署推荐意见的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六份以及电子文档送市科技局。区县科技局另报项目推荐汇总表及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申请表(附件1)、建设项目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批准文件、产业化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经所在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证明、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进帐单、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

项目申请报告(*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资产、业务与管理状况、项目现有的研究工作基础、项目相关技术已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情况)和财务状况;②项目的立项依据(包括目的意义、国内外同类产品和技术情况、市场预测和发展趋势);③项目的研究开发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包括具体研究开发内容和要重点解决的技术关键问题、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要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社会、经济效益、采用的方法、技术路线以及工艺流程、合作方式等);④本项目各参加单位工作分工及经费投入、支出情况、成果产权分享情况;⑤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⑥项目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及促进就业等情况。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科技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管理部门的专家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市xx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四条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市xx年高新技术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获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实施过程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的奖励。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科技局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科技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科技局将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七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高新技术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形式为会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是否达到申报书中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的预定要求;

(二)项目是否达到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材料要求:

(一)*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文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6

一、县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计划。

二、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县科技计划,由我县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三、县科技计划项目按计划分类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2类,按管理分类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自项目立项之日起,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审批立项制度。

五、项目申请者(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科技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

六、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项目或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1项;

(三)项目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组负责人外前两位)同期参与的县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四)项目申请单位已承担2项县科技计划项目均未完成的,不再受理其申报新项目。

七、申请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目标、科技成果和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其他附件。

八、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经费安排、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九、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一)发文征集。对年度项目的申报要求、受理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通知。

(二)项目申请。项目的申请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项目受理与审查。

1、项目受理。县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格式不符要求;

(2)项目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3)主要研究内容与之前已立项的项目重复;

(4)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创新点和技术经济目标表述不清;

(5)不属县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6)不符合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其它要求。

2、项目调查。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步调查。主要包括:研发内容的真实性、企业科技信誉度、科研条件、课题组人员情况、单位财务制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3、项目初审。局办公会议根据项目申报内容和科室的核实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确定专家评审项目名单。

(四)专家评审。县科技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立项意义、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承担单位的科研能力、项目课题组人员配置、项目实施的难度、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评审打分排序。

(五)局办公会议联审。以专家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局办公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联审和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公示名单。

(六)项目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科技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七天;有异议的,主管业务科室应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局办公会议审批。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局办公会议联审提出的立项建议及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确定项目的类别,下达科技计划项目文件。

(八)、签订合同。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县科技局研究后作出中止决定。

十、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

十一、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县级重点科技项目原则上应进行会议验收,县级一般科技项目可进行书面验收。

十二、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到期后1年内完成。

十三、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研经费决算表,县重点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

(六)取得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验收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四、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等各项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决算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十五、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科室负责审查及组织实施。县科技局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财务专业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十六、县科技局受理验收申请后,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十七、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

(三)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四)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十八、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再次申请验收或申请按结题处置。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项目。

十九、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同时提交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项目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局审核批准。

二十、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一)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需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录入成果数据以及《县科技计划验收证书》。

(二)成果登记后,由县科技局出具《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三)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重复登记:

1、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2、已办理县科技成果登记的,如有意申报省科技成果奖励,需申请省级科技成果登记。

(四)已登记的科技成果,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即注销成果登记。

(五)《县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作为县企事业单位取得科研开发成果的确认证书和申报县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申报推荐各级科技成果奖励。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7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地方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具有投资数额大、非盈利性、风险较大、影响面广和管理程序更严格等特点。政府投资项目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支撑和拉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用好政府投资,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才能切实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主要论述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常见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多年以来,项目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着轻设计、重施工的现象,往往忽视了项目建设的前期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放在了项目建设的后期阶段,致使项目设计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问题比较普遍,出现 “三边工程”、“半拉子工程”,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的效益,也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具体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人为方面的因素

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热衷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对国家有关项目投资的政策、规定不了解,科学论证、决策的意识不强,盲目提高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必然扩大,项目在决策早期就已失误。

部分项目建设单位为多争取政府资金为项目建设所用,尽快得到审批,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人为压低投资规模,在设计或施工阶段又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追加投资的要求,形成“钓鱼工程”。

(二)技术层面的因素

按照国家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决策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都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来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是由设计单位来进行编制。在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是对项目前期技术和经济负有重大责任的部门。笔者在多年的政府项目前期评审工作中遇到的现象是:一些工程咨询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和人员对编制工作认识不够、责任心不强;编制人员的政策和专业技术业务素质不高,造成如采用的技术规范和依据过时、图纸缺失、编制内容深度远远达不到国家要求;投资估算和概算不完整、存在工程漏项、缺项;工程量计算前后错误。上述这些问题必然影响项目投资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不够完善,在投资体制改革过程中,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本身还存在不少问题,项目研究论证与国外同阶段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间、工期太短,造成如研究的内容不透彻、工程方案或技术方案的论证深度不够;不太重视多方案的比选及项目风险分析,缺乏项目各阶段风险管理的统一筹划及对策论证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从项目的决策、初步设计、施工等阶段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并且是一个逐步由浅入深、从粗略到具体、前阶段控制后阶段的动态控制。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在项目前期的决策和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0%-75%,而在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25%,可见,控制项目投资的关键更在于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

(一)项目决策阶段是投资控制的开始,在此阶段,项目的各项技术方案和经济决策对项目投资控制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功能发挥或经济效益有着重要影响,是项目投资控制的第一个重要阶段。项目决策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通俗地讲,项目建议书阶段侧重解决“项目该不该建”的问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侧重于解决“项目该建多大”的问题。

1.项目建议书决策阶段

项目建议书也称立项报告,是项目前期决策的第一步。主要是从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家具体的政策规定和要求等方面,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根据项目需求及发展前景,提出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和建设计划,并在此基础上匡算投资规模。此阶段要尽可能勾画项目的整体构架,应减少较大建设内容的遗漏,以提高投资估算的准确性。总体上,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而言,项目建议书较侧重项目必要性。

2.项目可行性研究决策阶段

这一阶段,除了需要进一步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外,必须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项目在自然、气候、地质、市场、技术、经济以及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和定量分析计算,建设方案或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必须进行比选,从中选优,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如建设用地、市政配套是否落实,技术是否合理可行,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规模和编制深度是其投资估算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经过科学论证、计算出来的合理的建设规模才能推出合适的投资规模。其次,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必须扎实,其内容和深度一定要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不扎实、深度严重欠缺,出现如建设规模计算有误、建设标准不够或过高、主要建设条件未落实、建设内容不全、设备选型不明等问题时,就会大大影响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不是总投资偏高、就是偏低,难以使投资估算在项目决策阶段起到控制投资的作用。再次,总投资估算应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包括项目建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还要尽可能充分考虑建设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投资的作用。

3.投资估算作为可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详细经济评价,决定项目可行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项目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对初步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因此,投资估算编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投资估算的严肃性、公正性,减少主观性和片面性。一些编制单位为了争取到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往往不是从科学的角度出发,而单纯按照建设单位的一厢情愿,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变成了争取投资可能性的研究,难免出现高估冒算、低开高走的现象。

4.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投资控制的区别

两个阶段的内容虽大体相似,但项目建议书阶段不可能也一般不要求十分细化,内容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比较粗略简单,更多偏属于定性质的;可行性研究则是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的大量充实和补充,是偏属于定量性质的。因此,两个阶段对投资估算的精确要求是不同的。项目建议书的投资估算一般多采用简单估算法或根据国内外同类已建工程进行测算或对比推算,误差准许控制在±20%,可行性研究必须对项目所需费用做较详尽精确的记点,误差要求不应超过±10%。对于建筑等项目,两个阶段的误差应控制得更小。

(二)在项目做出科学决策后,投资控制的重点就应转移到初步设计阶段。据相关统计,设计费用虽只占项目建安成本的2%左右,但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很大。设计概算是项目开工建设前较具体反映项目总投资而且最全面的工程造价,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严格项目的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所以,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加强初步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审批前应重点做好设计概算的审查评审,通过审查,对原设计概算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为施工图等后阶段的投资控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实践经验来看,设计概算审查评审应主要做好把握审查的重点和对发现问题的处理两方面的工作。

1.重点审查对设计概算编制结果影响较大且易出现问题的部分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是编制、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的重要指导和依据,设计规模和概算总投资额应尽量控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规模和投资允许的范围之内。对于设计概算总投资与投资估算差异较大、但未超出政策允许的上下浮动范围的项目,审查时必须要求提供投资差异性的详细说明和分析,以便使投资决策管理者对出现的投资偏差是否合理实际及时作出判断。

(2)编制依据。主要是审查各种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的合法性、实用性和时效性。具体来说,合法性是指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的批准,符合国家的编制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适用性是要采用适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项目适用的依据,比如我国沿海较发达地区的人工费取费标准高于内陆欠发达地区;时效性是指各种依据都应按照国家、部门的现行规定,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在实际评审中,常发现在依据采用的适用性和时效性上出现偏差。

(3)设计概算的完整性。项目总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第二部分费用)、预备费、建设其利息、经营性项目铺地流动资金五个大项。其中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又包含一系列子项目。评审可按照由主到次、由大到小的顺序,首先审核大项是否全部列入,再看大项中的子项是否存在缺项、漏项。在设计概算审查中,往往遇到忽视建设其利息、经营性项目铺地流动资金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部分子项。

(4)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工作量较大,具有一定的弹性,往往较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对于工程量的审查除要求审查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以外,还要求审查人员必须坚持公平、严格的立场。对设计概算中多列的项目和费用,必须坚决核减,对少列、漏列的项目应主动补列。另外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设计图纸可以直观反映工程量的真实性,工程量的审核必须与设计图纸紧密结合,审查时要坚决纠正工程量和图纸不对应、不统一的问题,这样才能使工程量和造价更符合实际,有利于投资控制。

(5)设备和材料的价格。设备与材料的价格费用在项目工程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材料、设备价格经常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必须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设备和材料价格,特别是对重要材料、设备的价格要认真核实。可以采取参考各地定额管理站定期的价格信息、向企业厂家咨询、向招标估算询价、比照同类工程等方法。

2.认真做好对审查评审中存在问题的处理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8

审计项目程序,是指审计项目从审计立项、审计准备、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到完成审计追踪等一系列审计工作环节所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监督和控制过程。审计项目程序的风险点则集中在审计项目程序的主要过程。

审计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的选择,要通过增强风险意识,提高业务技能,严格执行项目程序,加强制度约束等方式,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这是审计职责所系。

(一)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对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的把握能力

1.强化员工思想教育,增强遵循审计项目程序的意识。一是组织审计人员认真学习内部审计章程和审计准则,使审计人员认识到遵循审计项目程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础。二是培养审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使审计人员以职业化的态度对待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三是通过对违规行为及案件发生原因的分析,警示和引导审计人员加强对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的研究和总结,用以指导审计实践。

2.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培养审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审计人员一要认真学习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行规则、金融法律与法规、会计原理、现代内部审计理论、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提高对执行审计项目程序的认知水平。二要注重审计技术与方法、写作与综合分析、计算机操作与外语运用等基础能力的培养。三要大力培养审计人员的专业优势,明确个人的专业发展方向,揭示深层次的问题。四要培养持续学习的能力,以适应商业银行不断发展变化的业务需要。

(二)认真执行审计项目程序,依法实施审计工作

1.审计立项风险控制。一是科学立项。对审计客体认真进行风险评估,保证高风险的审计客体优先得到审计,适当兼顾审计频率,尽量使审计对象和业务产品得到相对均等的审计机会。二是适当增加新产品、新领域审计客体在审计计划中的比重,对单个审计机构无力承担的审计项目,上级审计机构要通过集中全辖审计资源、加大培训力度等方式完成。三是上级审计部门安排审计项目时,要留有一定余地,保证下级审计机构能够完成审计追踪项目,自主安排一至两个审计项目,给审计人员留下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时间等。

2.审计准备风险控制。一是充分收集被审计单位的背景资料。如审计对象的经营特点,经营环境与市场地位,组织结构与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的经营风格、审计期间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状况等情况,并对审计对象最近发生的变化和评价程度较低的事项予以关注。二是充分利用审计组全体成员的智慧,增强审计方案的科学性,尽量减少风险遗漏。三是增强具体审计方案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做到审计目标明确,内容具体,重点突出,步骤详尽,使具体审计方案成为名副其实的“施工图”。四是方案中要向审计人员提出严格执行审计步骤的要求,既不超出审计范围,又要保证审计范围内的事项得到有效审计。

3.审计取证风险控制。

(1)审计技术方法风险控制。一是加强非现场审计技术的研究,积极推广使用新的审计技术方法,改进审计模式。二是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系统。制定统一的格式和分类标准,建立审计信息库,通过设置使用权限,实现审计信息和审计方法的共享。三是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技术方法,推广使用函询、鉴定、调查等审计技术方法。另外,审计组还应当根据审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总结分析会议,及时交流和改进审计技术方法。

(2)审计证据风险控制。一是要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和充分性。审计人员要及时搜集各方面的相关审计证据,以相互印证。二是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支持力度。审计人员要搜集与审计事项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对审计发现和审计意见最有支持力的直接证据。三是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对于口头证据,要保证有两个以上审计人员在场,并形成记录,由当事人当面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审计工作底稿风险控制。一要正确认识审计工作底稿。只要有关资料经过审计,都要纳入审计工作底稿备查。二要全面、准确地记录审计组执行审计项目的主要程序、审计事项的测试过程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保证可供核实的审计轨迹。三是审计底稿的编制要符合准则要求。做到记录准确,措词精当,要素齐全,问题描述清晰,审计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建议可行。四要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者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有更多的责任,主审人和审计组长要认真履行复核职责,及时纠正错误或不当之处。

4.审计报告风险控制。一是重点突出。审计报告要简明扼要,将重大审计发现放到报告最显要的位置,以引起使用者的关注。二是格式规范。严格按照审计方案规定的格式,做到内容完整,层次清晰,用语规范,分析透彻。三是总体评价要客观、明确。总体评价要做到事实充分,定性准确,不能含糊其辞,切忌相互矛盾。四是提高审计建议质量。审计建议既要有助于审计对象解决现实问题,促进降低风险,又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适合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促使其可持续发展。五是提醒使用者重视审计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问题的整改力度。审计人员要重视对以往审计报告的利用,对审计风险点要加强关注。六是实施审计报告质量负责制度和审计报告的审定机制。明确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质量负责,未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的报告不得发出。

5.审计追踪风险控制。一是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审计追踪。审计追踪是审计项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步骤,把审计追踪工作进行到合理的程度。二是要根据审计项目的风险性、审计发现的重要程度、审计对象管理层的整改态度、审计建议的采纳率、整改的效果等情况,选择恰当的审计追踪形式。三是合理确定审计追踪的时间。对审计发现少、性质不严重、整改时间短、整改效果明显的一般项目应尽快追踪,对大型审计项目的追踪,一般于审计意见书下发后的6个月内完成,对某些重大问题,审计机构应当从报告审计发现时就进行审计追踪。四是准确把握追踪的重点。对通过采纳审计建议整改的重大问题,要注意选择审计意见书下发后一段时期内同类样本进行延伸审计,以验证审计对象整改的实际效果。五是科学评估剩余风险。对于整改问题,要根据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以定性为主),从问题性质、重要性程度、整改成本估计、实际整改状况、未来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量化,制定分值标准,将剩余风险归入为“可接受”、“有条件接受”或“不可接受”。追踪过程中若发现新的违规问题,一定要向审计对象及时反馈并督促其尽快整改。

(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计项目程序管理

1.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责任制,明确划分审计职责。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立项的科学性、项目经理(审计组长)的指定、主审人的选用、总体审计方案的核准、审计资源的配置和审计项目工作指导等负责;项目经理(审计组长)对审计方案的组织编制、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重大审计问题的把握等负责;主审人要积极协助项目经理(审计组长)工作,对审计方案的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程序的过程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等负责;审计成员要对本人分工的审计质量、本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分报告的质量等负责。一旦出现问题,即可根据职责范围界定相关责任。

2.科学实施绩效考评。一是要把审计人员对审计政策、准则和程序的遵循性程度作为首要考评要素。未执行相关审计项目程序或执行不到位的,无论是否造成风险,都要适当扣分。二是建立以关键绩效指标为核心的审计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全面实施绩效考评。三是引入竞争机制,挑选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担任重要工作,努力增强审计队伍的战斗力。四是通过建立员工流动机制,及时优化审计人员的素质和结构。

3.完善审计风险责任认定制度,加强审计人员风险责任管理。逐步引入审计风险事项问责制,因随意减少审计程序、责任心不足、方法不当而未能发现的重大风险事项,要根据风险的金额、性质、影响程度等,制定相应的责任认定标准,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从制度上确保审计人员密切关注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

在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的防范与控制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不能以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的检查代替整个审计项目程序

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揭示的是审计项目程序中重要程度较高和极易产生风险的主要环节,目的是引起审计人员的重点关注,而审计项目程序中具体环节较多,不可能一一述及,有时多个不具有代表性和不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同时省去,就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审计风险。如果以审计风险点的检查代替整个审计项目程序,就违背了审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审计风险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不能解决因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而带来的审计风险

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执行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对降低审计风险同样重要。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越来越多,它们各有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且在不断变化之中,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即使存在风险,也会因为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的欠缺而无法识别出来。审计项目程序风险点不能解决审计实务中存在的所有问题。

(三)要正确认识审计风险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9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项目审计报告篇10

财政科技资金是指政府为科技事业发展等事项安排的政府财政资金,从内容上看,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的对象主要是项目支出,即用于科研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完成特定的科技事业发展目标或特定的科研项目研发任务以及将科研成果完成市场转化的财政资金专项支出。审计的目的是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做出评估并提出审计建议。本文根据实际审计工作中的经验,对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的难点进行梳理和归纳,并对审计方法做出初步探讨。 一、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的难点 1.审计人员知识背景无法满足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的需要 财政科技支出是政府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都涉及多个项目,多个行业,技术复杂,有很强的专业性。而目前我国审计人员主要还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首先遇到的就是“隔行如隔山”的问题,即使是近年来大力推进复合审计人员建设,也仅仅涉及计算机、法律等有限的几个非财会专业,审计人员的知识面远远不能覆盖所涉及到的科技项目。因此,在进行绩效审计时,往往只能囿于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而很难评估项目到底研发到什么程度,有没有达到科研合同所要求的各项科技指标,或者即使审计人员能够做出一定程度的判断,也容易被科研人员用各种专业术语和技术解释所辩驳甚至被“忽悠”。然而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就是要通过对科技项目研况的剖析来评价财政科技资金的效益和效率,仅仅审核财务收支,只能审计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查错防弊,检查资金有没有被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等等,不能达到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的根本目的。 2.不同项目的评价标准不同 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专业性质和技术层面,存在不同的评价标准。有的项目投入大,研究时间长,但不一定代表其效益和效率差,有的项目短平快,也不一定代表其绩效高,有的项目经济效益不高,但是具有部分公共品的性质,比如打破国外产品的垄断,社会效益很高。由于缺乏统一且易于参照的标准,审计人员难以准确、客观地评价绩效。 3.不同项目的评价难度不同 不同项目的评价难度也有很大差异,有的项目如装备制造业的科研项目,物质资本如仪器设备等是主要成本,产品也是有形有物,便于评价和测量。有的项目如软件开发等,人力资本是主要成本,产品可能作为嵌入式模块封装在电子芯片中,难以准确评估和度量。审计人员要在有限的审计期间内,完成不同难度的项目评估,加大了审计风险。 4.科研项目往往存在重技术、轻管理、轻财务的现象 由于目前我国科研项目使用课题负责人制,很多项目立项后几乎全盘交给科技人员负责,项目的管理和资金、资源的支配都集中在科研人员手上。客观上,科研人员并不具备相关的管理和财务知识,无法胜任相关工作。主观上,科研人员一般在科研工作上投入主要精力,而对管理、财务等不够重视,甚至连项目预算也只是随便应付。因此,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往往出现资料不完整的现象,很多事情连主管人员都一头雾水,无法解释,整个科研项目就好像经济学中的黑箱,只能检查输入参数即投入的资金、人力、物资,和输出结果即实际成品或科研成果,而具体科研过程无法跟踪和剖析。 5.科研管理部门制度建设不完善或偏离实际 科研管理部门如财政、科技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制度是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依据的准绳,但是有时这些制度并不完善或偏离实际。比如制度很少对科技项目追溯期做出规定,就会导致在核实项目成本时无法确定准确的项目实施期间,很多项目承担单位就会钻这个漏洞,将项目立项之前购买的设备、材料、人员工资等等全部算作项目支出。 6.地方具体科研管理部门重申报、轻管理 在审计过程中,一般对地方政府的具体科研管理部门如科技局和财政局做“信任推定”。但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地方具体科研管理部门有直接辅导、包装科研项目的情况。而项目顺利立项后,地方管理部门往往疏于管理,而将工作中心放在协助其他项目立项,“协调”上级部门对项目的考核,帮助项目顺利通过验收等工作上。 二、政府财政资金绩效审计方法的初步探讨 1.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在进点之前,做好审前调查是题中之意,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应该特别注意主管部门项目档案中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性报告,项目合同,以及立项、期间考核和验收等环节的专家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性报告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的材料,目前广泛应用于项目的立项工作中,主要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供项目审批部门作出初步决策。通过认真研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性报告,可以掌握科研项目涉及的承办单位概况,科研内容与规模,涉及的技术,概算投资以及最重要的效益分析。科研合同是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就由政府提供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实施科研工作并提供科研成果而签订的协议。认真研究项目合同可以掌握项目研发目标,项目具体实施期间,收支预算,具体科研进度要求等,以在审计中对财政资金绩效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而项目主管单位在项目立项、期间考核和验收过程中通常依赖专家做出评估,一般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因此研究专家意见也非常重要,尤其注意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专家意见,或者在立项时过分拔高,而在考核和验收时降低技术层次和研发难度的现象。 2.做好审前培训,建立专家聘用机制,整合审计资源 在正式审计之前必须做好审计人员审前培训工作,让审计人员充分熟悉项目管理制度,了解科研项目的相关技术。同时,针对审计人员知识背景无法满足绩效审计的实际情况,建立专家聘用机制,在政策和资金的保证下甄选出独立、合适的相关技术专家加入审计组。如果在现有条件下不能实现专家聘用,就要加强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资源的整合,打室界限,协同完成项目。#p#分页标题#e# 3.在实际审计中紧扣科研项目合同 科研项目合同是审计人员评价财政科研资金效益和效率的参照系。目前大多数科研项目合同都包括进度计划,包括资金和人员投入计划,科研设备和物资材料的购买计划,项目技术和质量指标完成计划,成果转化计划和市场推广计划,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计划等等。这些进度计划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专家评估认可,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紧扣科研项目合同,把握各个关键时间节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而对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做出客观评价。 4.注重对科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制度的评估并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查出问题只是手段,财政科技资金绩效审计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率,毕竟审计抽样只占项目总体的一小部分,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最终保证公共资金得到有效的使用,增进社会总体收益。因此,绩效审计应重点评估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并提出完善制度的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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